招投标合同纠纷二审终审胜诉|足额保住 389839.28 元直接损失 + 61176.04 元可得利益赔偿
一、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审招投标合同纠纷的二审程序,上诉人(原审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不服百色市右江区法院一审判决,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原告全部诉求,主张一、二审诉讼费均由对方承担。上诉人核心上诉理由:
- 直接损失认定错误:原告采购物料、人工、房租、差旅等开支无法证明专属本案项目;钢板、轴套等物料属于XX可回收材料,一审未抵扣残值;企业日常运营固定开支不应计入违约损失。
- 可得利益不应支持: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未完成全部加工,不存在确定利润损失,该笔赔偿超出可预见范围,违背损失填平原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答辩主张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完整,物料均按项目参数定制加工无法二次利用,直接损失、预期利润均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维持原判。案号:(2026) 桂 10 民终 ** 号。
二、办案经过
- 一审判决后,被告全额上诉,二审法院 2026 年 2 月 5 日立案,组成合议庭审理,3 月 25 日组织法庭调查、质证与调解,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参与庭审。
- 二审阶段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全面复核一审全套证据:中标通知书、微信沟通记录、物料采购凭证、工资发放记录、厂房租赁材料、现场加工照片、年度审计净利润报告。
- 法院逐一核查上诉人各项异议:
- 原告投产时间、排产指令与中标流程完全对应,完整证据链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被告仅口头否认、无任何反证;
- 涉案物料已按项目技术要求裁切、加工,被告无法举证物料可二次转售利用,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 招标方在发出中标通知后主动要求原告排产,原告基于合理信赖投入生产,违约损失属于被告订立合同时可预见范围;
- 一审以实际投入成本 ×15% 核算可得利益,未按 550 万合同总价计算,兼顾公平,标准合理。
- 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查明事实无误,适用法律正确。
三、办案结果
- 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全部判项;
- 赔付金额不变:上诉人仍需支付被上诉人直接损失 389839.28 元、可得利益 61176.04 元,两项合计 451015.32 元;
- 诉讼费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8065 元,全部由上诉人**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 文书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上诉人须按原一审判决履行付款义务,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四、案件核心价值
- 全流程维权闭环:一审、二审连续胜诉,45 万余元赔偿金额完整保留,彻底锁定守约方经济补偿,实现全额回款保障。
- 明确招投标违约裁判标准:招标人主动指令中标人排产后单方终止项目,应当全额赔偿对方实际投产物料、人工、场地、差旅等全部直接损失;已加工定制物料残值举证责任分配给违约方。
- 厘清可得利益裁判尺度:按企业真实净利润率、以实际投产成本为基数核算预期利润,不机械按合同总价计算,兼顾守约方权益与违约方公平性,该裁判逻辑经二审终审确认,具备参考示范作用。
- 严格落实举证责任规则:仅口头否定损失关联性、物料可回收,未提交任何反证的抗辩,法院一律不予采信,强化商事案件证据实操指引。
- 稳定商事交易信赖保护:确立 “中标通知书送达即合同成立、招标人指令投产即产生信赖利益损失” 裁判规则,约束招标企业随意反悔、损害中标企业生产投入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