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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代行股东知情权,杨霞律师一、二审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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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霞律师 在线
云南铠达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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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杨霞律师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大股东,梳理书面查账申请、沟通记录等证据,一审论证监护人可代行知情权、有权查阅公司全部历年资料。二审针对公司不正当目的、限缩查账期限、无权代理三项抗辩逐条反驳,厘清监护与公司法法律适用,二审维持原判,完整保障当事人公司二十年财务资料的法定权利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审原告 / 被上诉人:蒋XX,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孙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霞、樊某某;

原审被告 / 上诉人:腾X某实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原审第三人彭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

蒋XX持有腾X某公司 50.0833% 股权,服刑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孙XX多次书面申请查阅、复制公司自成立起全部章程、会议文件、财会账簿与凭证,公司逾期未答复并拒绝配合,主张蒋XX查阅具有不正当目的、监护人无权代为行权、查阅期限应当限缩。蒋XX诉至法院,一审支持其查阅复制诉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采信蒋XX一方提交的书面查阅申请、报警记录、股东会沟通记录等证据,认定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行权存在不正当目的,监护人可代为行使知情权,支持查阅公司成立至今全部资料,驳回调取私人银行卡流水的诉求。腾X某公司提起二审,二审未提交新证据,合议庭围绕行权目的、查阅期限、监护人代理权限三大焦点审理。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1. 公司主张股东行权有不正当目的,举证不足,蒋XX脱离公司经营多年,查阅资料为核实自身投资权益,目的合法;
  2. 法律未限制股东查阅资料追溯期限,完整查阅历年资料才能全面掌握公司经营,原审判定查阅全部期间资料合法;
  3. 蒋XX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有权代为行使股东知情权,未超出代理权限。

适用法条

《民法典》监护相关条款、《公司法》股东知情权规定、《民事诉讼法》二审裁判规则。

判决内容

驳回腾X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腾X某公司提供 2005 年成立至今章程、股东会 / 董事会文件、财务报告供查阅复制,完整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查阅;驳回蒋XX调取私人银行卡流水诉求,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腾X某公司承担。


  •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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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霞律师,云南铠达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民商法学专业毕业,曾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10余年,现任: 民商法学专业毕业, 曾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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