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朱XX,委托代理人黄XX;被告一:金X某,委托代理人杨霞、李XX;被告二:中某某小贷公司,法定代表人马XX,委托代理人夏XX。朱XX转账 60 万元至金X某个人账户,主张金X某系小贷公司实际控制人、公私财产混同,要求金X某与中某某小贷公司共同还本付息。金X某一方抗辩案涉借款实际借款人为中某某小贷公司,收款账户仅为公司代收使用,金X某并非借贷主体;中某某小贷公司认可借款事实,但主张超额利息应抵扣本金、双方已约定后续免息。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杨霞律师作为金X某代理人,提交任职文件、催告函、完整银行流水等证据,论证案涉款项出借时朱XX明知借款对象为小贷公司,收款银行卡归公司统一使用;指出原告仅截取部分流水隐瞒完整资金往来,无证据证明金X某存在公私财产混同,主张金X某非本案适格债务人。双方围绕借贷主体、利息标准、保全费用承担完成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 催告函、利息收妥单、公司流水相互印证,借贷关系成立于朱XX与中某某小贷公司之间,无证据证明金X某存在借款合意、财产混同,金X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 约定年利率 15% 符合民间借贷利率分段保护规则,中某某小贷公司主张抵扣本金、免除后续利息无依据,应全额偿还本金并按 15% 支付后续利息;
- 原告保全对象错误,保全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适用法条
《民法典》合同编借款相关条款、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举证规则。
判决内容
- 中某某小贷公司十五日内偿还朱XX本金 60 万元,并按年利率 15% 支付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清偿完毕的利息;
- 驳回朱XX要求金X某共同还款、由被告承担保全及保全担保费的全部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小贷公司承担大部分,保全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