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车后遭两车碰撞交通事故胜诉,合计获赔 159755.91 元
一、案情简介
两车先后肇事致原告受伤:原告系大型客车乘客,下车在车旁整理行李时,被三轮汽车撞伤。交警认定三轮车主责、客车司机次责,原告无责。客车投保交强险 + 300 万三者险;三轮汽车仅参加农机互助、未购买交强险。保险公司抗辩原告属于 “本车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拒赔。原告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主张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多名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 165079.33 元,案号 (2023) 豫 1328 民初 **。
二、办案经过
- 原告委托律师向唐河县法院起诉,被告含客车司机、客车保险公司、三轮车主、农机互助协会,两名被告未到庭。
- 核心抗辩应对:代理律师举证事故经过,证实原告已完全离开客车车体、身处路面,属于交强险第三者赔付范围,法院驳回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 针对三轮车主质疑伤残等级,提交完整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法院认可伤残及三期结论。
- 核算全部损失,区分双车交强险赔付规则:先由投保交强险的客车保险公司全额承担伤残项下全部损失、医疗限额 1.8 万;三轮车主视同未投保交强险,自行承担剩余医疗费,农机互助与其共同赔付。扣除三轮车主前期垫付 6500 元。
三、办案结果
- 保险公司赔付:158003.19 元(包含全部伤残类损失 + 交强险医疗限额 18000 元);
- 三轮车主 + 农机协会共同赔付:1752.72 元;
- 两项合计获赔 159755.91 元,原告诉求超额部分不予支持;
- 诉讼费 1800 元,原告仅承担 52 元,剩余由两名肇事方分担;
- 逾期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利息,不服判决可 15 日内上诉至南阳中院。
四、律师价值
- 突破车上人员拒赔关键抗辩:厘清 “下车后身处地面属于第三者” 裁判要点,成功推翻保险公司拒赔观点,全额启用客车交强险、三者险赔付。
- 完整主张多重被扶养人费用:一并争取母亲、两名未成年子女被扶养人生活费,大幅提升伤残赔偿总额。
- 锁定双重赔付主体:三轮车主无交强险,判决车主与农机互助组织共同承担赔偿,增加执行回款渠道。
- 全部法定赔偿项目全额支持:医疗费、伙食补助、营养、误工、护理、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均获法院认可。
- 大幅减轻原告诉讼费负担:绝大部分诉讼费由两名侵权人承担,仅极少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