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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营销服务合同二审纠纷|应付服务费27000元|石家庄许欣婷律师代理服务企业,二审驳回对方全部改判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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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欣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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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完整举证履约及开票证据,驳斥对方扣减费用、索赔损失上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27000元服务费原判。

案件详情

电话营销服务合同二审纠纷|应付服务费27000元|石家庄许欣婷律师代理服务企业,二审驳回对方全部改判上诉、维持原判

##内容###案情简介

双方签订电话推介服务协议,约定按人头结算服务费,合作中途双方产生分歧,服务方实际服务至2023年6月20日,开具27000元服务费发票后对方长期拖欠款项。服务方起诉主张全部81000元服务费及逾期违约金;担保企业反诉要求抵扣服务费至15310.34元、赔偿设备耗材损失14864.02元。一审认定服务协议2023年6月21日解除,判令支付27000元当期服务费,驳回双方其余诉求。担保企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工作人员未达标、己方损失应当抵扣费用并获赔偿。

###办案经过

许欣婷律师代理服务企业参与二审庭审,围绕发票、对账沟通记录、实际服务履约记录举证;对方无有效证据证明服务未达标、设备损失由服务方造成,同时指出对方欠付服务费在先,设备已自行取回不存在可索赔损失,逐条驳斥对方两项上诉改判诉求,完整论证一审裁判事实与法律依据合法有效。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核查全案事实,认定上诉方举证不足,其调低服务费、索要赔偿的主张均无事实支撑,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担保企业需按期支付27000元服务费,二审案件受理费464元由上诉方自行承担,服务方核心回款诉求得到两级法院完整支持。

##律师核心价值

二审完整举证履约及开票证据,驳斥对方扣减费用、索赔损失上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27000元服务费原判。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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