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建设工程承包人完成案涉项目总承包施工,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发包人与承包人开展结算工作,仅完成初审,未出具终审结算文件,双方就工程价款产生争议。承包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主张欠付工程款、质保金,同时请求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另案中,商品房购房消费者作为申请执行人,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案涉项目部分联体住宅启动司法处置程序,房产历经一拍、二拍流拍后,通过变卖程序成交,变卖价款129XXXX0309.45元。承包人知晓房产处置后,向执行法院申请就该变卖款项优先受偿,被执行法院通知不予支持。承包人随即提起执行异议,一审执行异议裁定以主张优先权超过法定十八个月行使期限为由,驳回优先受偿的异议请求。承包人不服该裁定,提起执行复议。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处理本次执行复议案件,针对一审异议裁定的核心裁判逻辑开展抗辩:第一,原审错误将初审结算时间认定为应付工程款起算节点,案涉工程仅完成初审,无终审结算,债权数额需经仲裁鉴定予以确定,不能以初审时间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点;第二,承包人已于2023年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已经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非以向执行法院提交分配申请作为主张权利的唯一形式;第三,仲裁审理中开展工程造价鉴定,后出具生效仲裁裁决,确认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生效文书应当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考量。代理律师梳理仲裁立案时间、提交预留拍卖款申请时间、房产处置各节点时间,梳理法律依据,提交复议材料,充分阐述原审事实认定存在错误。
申请执行人答辩坚持:法人被执行人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承包人优先权已经过期、商品房消费者权利顺位优于工程价款优先权、异议超过期限等理由,请求维持原裁定。
案件结果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审执行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执行异议复议相关司法解释,裁定撤销原基层法院执行异议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