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事业单位因建设园区、采购设备需要向出借人借入资金,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本金、借款期限以及年利率10%的利息标准。到期后该事业单位未能清偿本息,后续出具对账单确认,截至2023年12月31日尚欠出借人本金200000元、利息427685.67元,本息合计627685.67元。
出借人提起一审诉讼,要求借款事业单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以及后续利息,同时要求该事业单位的举办主管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由借款事业单位承担还本付息义务,驳回要求主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借款事业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否认借款实际发生,主张未收到案涉借款、本案涉嫌虚假诉讼,请求二审改判驳回出借人全部诉讼请求。主管单位在一、二审中均坚持,案涉借贷属于事业单位独立民事行为,主管单位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本案原审被告(主管单位)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律师重点梳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资料,厘清事业单位与举办主管单位之间法律边界,调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信息,证实案涉借款机构属于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具备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可以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阶段,律师围绕案件核心法律问题发表代理意见,明确案涉民间借贷是该事业单位自身对外实施民事行为,主管单位并未参与借款磋商、资金接收、对账确认全过程,没有作出过任何承担债务、担保的意思表示,依据法律规定主管单位无需为下属事业单位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进入二审,针对上诉人否认借款事实、试图将责任牵连至主管单位的情形,律师继续坚持代理观点,再次向法庭说明:本案争议在于出借人和事业单位之间借贷是否真实,无论借贷关系成立与否,均与主管单位无关,不应当判令主管单位承担任何还款义务。二审中各方提交、质证多组财务凭证、询证函等证据,法院对借贷事实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借贷关系真实有效,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由借款事业单位向出借人偿还本金200000元、利息427685.67元,并按约定标准承担后续利息;主管单位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0077元,由上诉的借款事业单位自行负担,本案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