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劳务受伤胜诉,合计到手赔偿金 87788.46 元(保险 62696 元 + 雇主赔付 25092.46 元)
一、案情简介
原告受房产公司雇佣在工地担任塔吊指挥,工作途中摔伤,诊断胸 6 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原告诉请各项损失共计 249797.21 元。被告辩称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已垫付 15600 元,且投保建工意外险,保险赔款应抵扣雇主赔偿,案号 (2024) 豫 1381 民初 **。
二、办案经过
- 原告委托律师起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简易程序开庭,双方代理人到庭。
- 提交用工记录、全套医疗票据、伤残鉴定、被扶养人证明等证据,完整佐证全部损失。
- 法院划分过错:原告自行承担 60% 责任,房产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 40% 赔偿责任。
- 核算总损失 244471.14 元,40% 责任对应赔偿 97788.46 元,另加精神抚慰金 5000 元,雇主总计应承担 102788.46 元;
- 扣减三项抵扣款项:雇主垫付 15600 元、保险赔付医疗费 2696 元、保险伤残金 60000 元;最终雇主还需再付 25092.46 元。
三、办案结果
- 保险赔付合计:2696 元(医疗费)+60000 元(伤残金)=62696 元
- 法院判决雇主另行支付:25092.46 元
- 伤者全部到手总赔偿:62696+25092.46=87788.46 元
- 付款要求:雇主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 25092.46 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利息;
- 诉讼费 2044.08 元,原告承担 1430.86 元,被告承担 613.22 元;不服判决 15 日内可上诉至南阳中院。
四、律师价值
- 所有法定赔偿项目全部被法院采信,足额核算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辅助器具费等大额损失基数。
- 区分保险理赔、雇主垫付、雇主剩余赔偿三笔款项,清晰核算当事人全部实际到手总额。
- 即便伤者自身存在部分过错,仍认定雇主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40% 赔偿比例,为当事人争取足额补偿。
- 成功争取 50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叠加伤残保险金、雇主赔偿,大幅提升整体获赔总额。
- 理清意外险抵扣司法规则,明确保险属于雇主投保的风险分担手段,完整算出当事人最终全部可获赔金额,便于执行回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