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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务工烫伤十级伤残纠纷胜诉,合计获赔 73222.38 元(雇主 61669.58 元 + 餐饮公司 11552.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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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口承包人(宋**)判决三日内赔付61669.58 元; 餐饮管理公司判决五日内赔付11552.80 元; 两项合计原告可获侵权赔偿总额73222.38 元

案件详情

食堂务工烫伤十级伤残纠纷胜诉,合计获赔 73222.38 元(雇主 61669.58 元 + 餐饮公司 11552.80 元)

一、案情简介

原告在学校食堂档口务工,使用一侧缺失把手的汤桶抬热水时被大面积烫伤,眼部损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起诉档口承包人、食堂运营餐饮公司、校方、投保保险公司,主张各项损失合计 146940.70 元。
各方核心抗辩:保险公司主张鉴定标准与保险条款不符拒赔;档主、餐饮公司、原告互相主张对方承担主要过错;校方主张无责任。
法院划分过错比例:档口承包人 70%、餐饮公司 10%、原告自身承担 20%;团体人身险为人身险,不抵扣侵权赔偿,保险公司无需承担本案赔付责任。

二、办案经过

  1. 原告委托律师起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校方缺席,其余被告到庭应诉。
  2. 代理律师完整提交两次住院病历、检查票据、购药凭证、用工证明、伤残司法鉴定意见书,佐证医疗费、十级伤残、三期时长、务工收入。
  3. 法院核定全部法定损失合计 110527.97 元,另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4000 元;按 2:1:7 过错比例分摊损失。
  4. 扣除档主前期垫付 19200 元后,分别计算档主、餐饮公司应付赔偿款;认定团体意外险不属于侵权责任抵扣险种,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义务。

三、办案结果

  1. 档口承包人(宋**)判决三日内赔付61669.58 元
  2. 餐饮管理公司判决五日内赔付11552.80 元
  3. 两项合计原告可获侵权赔偿总额73222.38 元
  4. 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5. 诉讼费 3238.81 元 + 鉴定费 700 元,合计 3938.81 元,原告承担 1288.81 元,档主承担 2300 元,餐饮公司承担 350 元;
  6. 义务人逾期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不服判决十五日内可上诉至南阳中院。

四、律师价值

  1. 年满 60 周岁仍成功认定误工费:结合实际务工收入标准争取误工损失,打破超龄无误工费的常见抗辩。
  2. 完整支持十级伤残全部赔偿项目: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全部得到法院认可。
  3. 厘清人身险与侵权赔偿边界:明确团体意外险不能冲抵雇主、运营方侵权赔偿,两项赔偿可分别主张,不会相互抵扣。
  4. 区分多层承包主体责任:法院逐层厘清学校、餐饮公司、档口承包人法律关系,判令实际用工与管理方共同承担赔偿,增加执行回款主体。
  5. 划分过错兼顾公平:即便原告自身存在部分使用隐患器具的过失,仍判令两方经营主体承担八成赔偿责任,充分保障受伤务工人员权益。


  • 2025-10
  •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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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河南九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执业以来深耕劳动争议(含工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民商事纠纷领域,累计经办各类案件百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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