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务工烫伤十级伤残纠纷胜诉,合计获赔 73222.38 元(雇主 61669.58 元 + 餐饮公司 11552.80 元)
一、案情简介
原告在学校食堂档口务工,使用一侧缺失把手的汤桶抬热水时被大面积烫伤,眼部损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起诉档口承包人、食堂运营餐饮公司、校方、投保保险公司,主张各项损失合计 146940.70 元。各方核心抗辩:保险公司主张鉴定标准与保险条款不符拒赔;档主、餐饮公司、原告互相主张对方承担主要过错;校方主张无责任。法院划分过错比例:档口承包人 70%、餐饮公司 10%、原告自身承担 20%;团体人身险为人身险,不抵扣侵权赔偿,保险公司无需承担本案赔付责任。
二、办案经过
- 原告委托律师起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校方缺席,其余被告到庭应诉。
- 代理律师完整提交两次住院病历、检查票据、购药凭证、用工证明、伤残司法鉴定意见书,佐证医疗费、十级伤残、三期时长、务工收入。
- 法院核定全部法定损失合计 110527.97 元,另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4000 元;按 2:1:7 过错比例分摊损失。
- 扣除档主前期垫付 19200 元后,分别计算档主、餐饮公司应付赔偿款;认定团体意外险不属于侵权责任抵扣险种,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义务。
三、办案结果
- 档口承包人(宋**)判决三日内赔付61669.58 元;
- 餐饮管理公司判决五日内赔付11552.80 元;
- 两项合计原告可获侵权赔偿总额73222.38 元;
- 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 诉讼费 3238.81 元 + 鉴定费 700 元,合计 3938.81 元,原告承担 1288.81 元,档主承担 2300 元,餐饮公司承担 350 元;
- 义务人逾期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不服判决十五日内可上诉至南阳中院。
四、律师价值
- 年满 60 周岁仍成功认定误工费:结合实际务工收入标准争取误工损失,打破超龄无误工费的常见抗辩。
- 完整支持十级伤残全部赔偿项目: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全部得到法院认可。
- 厘清人身险与侵权赔偿边界:明确团体意外险不能冲抵雇主、运营方侵权赔偿,两项赔偿可分别主张,不会相互抵扣。
- 区分多层承包主体责任:法院逐层厘清学校、餐饮公司、档口承包人法律关系,判令实际用工与管理方共同承担赔偿,增加执行回款主体。
- 划分过错兼顾公平:即便原告自身存在部分使用隐患器具的过失,仍判令两方经营主体承担八成赔偿责任,充分保障受伤务工人员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