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蒋梅律师代理合伙合同纠纷案获部分支持

  •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
蒋梅律师 在线
广西振言律师事务所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9+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蒋梅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作用体现在精准的证据组织与诉讼策略制定。面对合伙账目不清、成本难以查明的客观困境,蒋梅律师协助当事人梳理了部分已确认的业务流水与收款凭证,确立了以“总收入”为基础主张利润的诉讼思路。在庭审中,针对被告关于“原告拒不提供成本数据”的抗辩,蒋梅律师巧妙利用被告同样拒绝申请司法鉴定的事实,引导法院结合行业经营实际酌定利润比例,成功避免了因举证不能导致的全盘败诉风险。最终在利息诉求被驳回的情况下,仍为当事人争取到了7.5万余元核心款项,最大程度维护了客户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3年至2025年期间,秦X与周X合伙共同承接广告装饰业务。双方约定,秦X负责资金垫付、设计、制作及安装等具体事宜,周X负责对外洽谈客户、催收货款等对外事宜。双方约定在扣除相关成本后,所得利润由双方各按50%的比例平均分配。合作期间,秦X依约完成了总价值为33.1万余元的广告制作任务。后双方因对应扣除的成本产生争议而终止合伙关系。经核算,秦X已收取货款15.3万余元。秦X认为周X应向其支付剩余广告费9.7万余元及逾期利息,遂委托蒋梅律师诉至某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合伙期间利润的分配比例及计算基数如何确定;二是合伙期间的成本支出应如何认定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周X辩称,双方明确约定利润为“扣除成本后五五分”,秦X单方改变分配比例无事实依据。且秦X拒不提供成本数据,导致盈亏无法查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秦X则主张4.1万余元的广告费按总利润的40%计算,其余28.9万余元的广告费按50%计算,并要求扣除其自行设计、安装及材料费等成本。庭审中,经法院释X,双方均明确不申请对合伙期间的支出成本进行司法鉴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形成的合伙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因秦X作为合伙资金及账目持有人,未能提供完整的财务账目及原始凭证,导致待证事实无法查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鉴于双方均不申请司法鉴定,法院结合经营实际,酌情确定扣除成本后的纯利润为合伙收入数额的60%即19.8万余元。扣除周X支付的安装费三千余元后,秦X应负担的成本为12.9万余元。法院最终核算周X应给付秦X合伙利润款9.9万余元,扣除秦X已取得的15.3万余元,周X实际还应给付秦X7.5万余元。对于秦X主张的利息,因其在合伙清算中存在过错,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周X给付秦X7.5万余元,驳回秦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秦X负担两百余元,周X负担八百余元。

  • 1970-01-01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蒋梅律师
蒋梅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蒋梅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99
蒋梅律师
14503202****3687 执业认证
  • 广西振言律师事务所
  • 婚姻家庭 合同事务 交通事故
  • 广西全州县全州镇桂黄北路广西振言律师事务所
  • 135 9703 333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