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至2025年期间,秦X与周X合伙共同承接广告装饰业务。双方约定,秦X负责资金垫付、设计、制作及安装等具体事宜,周X负责对外洽谈客户、催收货款等对外事宜。双方约定在扣除相关成本后,所得利润由双方各按50%的比例平均分配。合作期间,秦X依约完成了总价值为33.1万余元的广告制作任务。后双方因对应扣除的成本产生争议而终止合伙关系。经核算,秦X已收取货款15.3万余元。秦X认为周X应向其支付剩余广告费9.7万余元及逾期利息,遂委托蒋梅律师诉至某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合伙期间利润的分配比例及计算基数如何确定;二是合伙期间的成本支出应如何认定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周X辩称,双方明确约定利润为“扣除成本后五五分”,秦X单方改变分配比例无事实依据。且秦X拒不提供成本数据,导致盈亏无法查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秦X则主张4.1万余元的广告费按总利润的40%计算,其余28.9万余元的广告费按50%计算,并要求扣除其自行设计、安装及材料费等成本。庭审中,经法院释X,双方均明确不申请对合伙期间的支出成本进行司法鉴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形成的合伙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因秦X作为合伙资金及账目持有人,未能提供完整的财务账目及原始凭证,导致待证事实无法查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鉴于双方均不申请司法鉴定,法院结合经营实际,酌情确定扣除成本后的纯利润为合伙收入数额的60%即19.8万余元。扣除周X支付的安装费三千余元后,秦X应负担的成本为12.9万余元。法院最终核算周X应给付秦X合伙利润款9.9万余元,扣除秦X已取得的15.3万余元,周X实际还应给付秦X7.5万余元。对于秦X主张的利息,因其在合伙清算中存在过错,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周X给付秦X7.5万余元,驳回秦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秦X负担两百余元,周X负担八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