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XX民事调解书
(2025)京01xx民初 号
原告:WX,男,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风,北京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ZX,男,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XX。
原告WX与被告Z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W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利息及本金共计83 552.27元;二、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WX于2023年带领工人在被告处做工,工作结束后,双方核算并确定了劳务费金额,但被告并未按时向WX及工人支付劳务费,而由WX帮被告垫付了该劳务费,现要求被告支付WX个人劳务费以及为被告垫付给工人的劳务费,WX给被告预留了合理的付款期限后,多次联系被告追讨劳务费,被告始终找理由推脱,怠于履行还款义务,所欠款项至今未还,已产生利息4 552.27元(以79 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LPR自动分段暂计算至2025年4月12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的规定,被告拒不履行其义务,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现原告主张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劳务费及利息共计83 552.2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贵院对于本纠纷具有管辖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贵院能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ZX辩称:同意法庭调解解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ZX支付原告WX劳务费3.8万元,自2026年3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原告WX2000元,直至全部3.8万元付清为止;
二、如被告ZX未按期足额支付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任意一笔款项,则原告WX有权就全部未支付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就本案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ZX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X,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书记员:***
(院印)
日期:2026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