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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九级单位未缴社保,律师助力劳动者裁决获赔2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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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顺风律师 在线
北京强力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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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顺风律师代理本案,在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解除、多项费用证据不足的不利局面下,精准锁定工资基数认定关键点,成功将月平均工资从公司主张的4940元提升至8689.14元,并争取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及伤残补助金合计超22万元,有效维护了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京朝劳人仲字[2025]第××××号

申请人:MX,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河北省某市某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顺风,北京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XX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MX(以下简称MX)与被申请人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支付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闫X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MX的委托代理人张顺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X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MX于2024年8月12日申请仲裁,请求为: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1673元;2、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7782元;3、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7782元;4、支付2023年8月24日至2024年2月23日停工留薪期工资67782元;5、支付2023年8月22日至2024年5月22日工伤医疗费1129元;6、支付2023年8月22日至2024年5月22日食宿费2000元;7、支付2023年5月22日至2024年5月22日交通费1000元;8、支付2023年5月22日至2024年5月22日医疗辅助器具费334元;9、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1297元。

经查、本委认定:MX于2023年2月1日入职××公司,担任通风管道安装普工,双方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MX于2023年8月23日因工受伤,后鉴定工伤等级为九级。××公司未为MX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公司为MX发放工资至2023年8月23日。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公司主张MX2023年8月24日口头向其司告知工资结清就不干了,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MX对于××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主张2024年12月10日开庭当日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工伤待遇为由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称其在申请书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写“2023年8月24日离职”系劳动者本人对离职的理解有误所写,实际上2023年8月24日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本委认为,MX立案时已委托律师,申请书亦有律师签字,律师为法律专业人员,故本委对MX主张对申请书所写离职理解有误的主张不予采信,且其2024年8月12日提出仲裁申请时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前提均为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综上,本委对MX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相关主张不予采信,对××公司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形予以采信,对MX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鉴于MX2023年8月24日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本委对其2023年8月24日之后的所有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

工伤医疗费、食宿费、交通费及医疗辅助器具费均为实报实销,劳动者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MX举证期限内未提交相关票据,××公司亦不同意支付,故MX要求支付工伤医疗费、食宿费、交通费及医疗辅助器具费的请求,证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鉴于MX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7782元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7782元,均不高于依据法律规定计算所得数额,故本委不持异议,均予以支持。

MX主张其月平均工资为11297元,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公司主张为4940元,但根据××公司提交的工资发放情况可知,MX在其公司工作期间收到工资合计60824元,经计算,月平均工资为8689.14元,高于××公司关于MX月平均工资的主张,加之MX对××公司提交的工资发放情况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本委采信MX月平均工资为8689.14元。××公司应当向MX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8202.26元及2023年8月24日工资399.5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北京XX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MX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工资三百九十九元五角;

二、北京XX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M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六万七千七百八十二元;

三、北京XX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MX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六万七千七百八十二元;

四、北京XX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M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万八千二百零二元二角六分;

五、驳回MX其他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送达日期:2025年01月20日

(仲裁员:xx)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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