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26) 京 02 民终 ×× 号上诉人 (原审原告):-、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 室。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HXX,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L,男,19×× 年 × 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 ×× 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风,北京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事由:1. 无劳动管理,仅验收面点劳务成果;2. 按日结算属劳务报酬,流水 “代发工资” 仅银行备注;3. 面点非公司核心业务;4.L 由案外单位缴社保,不具备劳动关系从属性,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L 辩称认可一审判决,驳回上诉诉求。公司一审诉请:确认 2025.1.5-2025.5.7 双方无劳动关系。
一审查明:L2024.12.23 入职任面点师,驻朝阳区某幼儿园项目,公司按月转账付酬;2025.5.7 操作压面机受伤后停工。L 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予以支持,公司起诉。
公司提交劳务合同、社保截图,主张系劳务合作,L 事前告知自身有案外单位社保、属待岗状态。L 认可证据真实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提交招聘记录、考勤签字、银行流水、待岗协议、社保记录,证明受公司人员 Wu 日常考勤管理,薪资按月固定发放,接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
一审认定双方满足劳动关系三要件,确认劳动关系。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 XX公司负担 (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