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 京 0106 民初 ×× 号原告法定代表人 L,委托诉讼代理人 J到庭;被告 C,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风,北京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应诉,本案审理终结。
原告企业诉请:确认 2024 年 5 月起与 C 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主张双方属临时零工劳务关系,无人身隶属性、报酬按小时浮动,仲裁认定劳动关系事实与法律均有误。
被告 C 答辩:双方完全符合劳动关系三要件。1. 主体均适格;2. 存在完整劳动管理:需签到考勤、服从统一排班、请假经法定代表人审批,工作按企业标准管控;3. 报酬标准固定、按月转账发放,流水备注 “工资”;4. 水果分拣包装属企业批发核心业务。
一审查明:C2024 年 5 月入职,时薪 20 元,企业每月固定日期转账结薪;2025 年 1 月 15 日在岗作业受伤后停工,企业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C 提交工时签到表、工作群通知、请假微信记录、工资流水佐证诉求。
法院采信全部证据,认定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审判员:×××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