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XX 民事判决书(2025) 京 01xx 民初 ×× 号原告:×× 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D,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HXX,该公司员工。被告:L,男,19×× 年 × 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 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风,北京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公司诉请:确认 2025.1.5-2025.5.7 与 L 不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司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仅验收面点成果、无日常考勤管理、按 300 元 / 日结算劳务酬劳,L 社保由案外单位缴纳,劳务合同可排除劳动关系。
L 答辩(张顺风律师代理):书面劳务协议不能对抗实际用工从属关系。法律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L 固定时段上岗、接受统一排班考勤,按月领取标注 “代发工资” 的固定报酬;面点服务属于公司主营人力资源外包业务;承诺书免责条款违反工伤保险强制规定,应属无效,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审理查明:L2024.12.23 入职驻合作幼儿园任面点师,按月转账发薪,2025.5.7 操作压面机受伤住院。公司提交劳务合同、承诺书、社保记录;L 提交招聘沟通记录、工作群管理记录、考勤表、工作证、工资流水、待岗协议佐证受公司统一管理。
法院裁判:劳动关系以实际履行判定,双方具备主体资格、人身及经济从属性、劳动属公司业务范围,确认案涉时段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审判员:×××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