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6) 京 02 民终 ××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C,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风,北京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25) 京 0106 民初 ×× 号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C 出勤自主、无规章制度约束、报酬按小时结算,请求改判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 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5 日前支付 C 补偿款 8 万元;
一审受理费 5 元、二审减半受理费 5 元均由该公司承担(已缴);
双方就本案劳动争议再无其他纠纷;
协议签字即生效,法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