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24) 京 01xx 民初 ×× 号原告:×× 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B。被告:P,委托诉讼代理人:H、张顺风,北京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请:确认 2024.5.13-2024.5.26 与 P 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辩称 P 系第三方临时雇工,报酬为运费、不受公司管理。
被告答辩:P 由法人 B 直接招用、现场管理,约定月薪保底 8000 元,微信按月发放薪资,搬运货物属于公司供应链核心业务;作业时被货物砸伤足部,企业未申报工伤,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查明:P2024.5.13 上岗,服从法人调度、按公司单据开展物流搬运,薪资由法人账户发放,双方具备劳动关系全部法定要件。判决确认案涉时段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公司全部诉求,案件受理费 5 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