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XX 民事判决书(2024) 冀 11 民终 ×× 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 ×× 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L,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本地律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S,男,19×× 年 × 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外地律所律师、张顺风,北京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不服冀州法院一审判决上诉,主张 S 出勤随意、无需正式请假,双方仅为劳务关系,请求改判不存在劳动关系。S 方答辩:企业设有刷脸指纹考勤,法定代表人、股东长期下达生产指令、核算发放工资,存在完整管理从属关系,并非平等劳务合作。
一审查明:2021.7.28 起 S 在该公司生产作业,接受管理层调度、执行统一考勤制度,薪资由公司及法人账户转账发放,工作属企业主营范围,判决确认劳动关系。二审中 S 方申请证人出庭佐证用工事实,法院核查后认定企业无劳务关系证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审判长:××× 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