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津0103民初××××号
原告: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某市某区某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风,北京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某区某路×号。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8日立案后,由审判员曹X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有租金51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为租金总额的15%,计1440元;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4年11月28日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原告租给被告一台型号为iPhone 15手机,机身颜色为粉色,机身存储为128G。合同约定总租金为9600元,每期租金800元,租赁期限自2024年11月28日至2025年11月28日,每期付款日为每月28日。但于2025年4月28日至今拖欠到期应付租金1100元,被告拒不支付到期应付租金也不归还租赁设备,长期霸占租赁设备,按照《设备租赁合同》第八条约定: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租金总额15%作为违约金。若逾期支付租金达2日的,乙方应立即归还设备至甲方处,逾期寄送甲方有权主张乙方债权加速到期,乙方应当立即支付剩余全部租金,租赁合同到期乙方如不归还设备,甲方有权主张不退还押金。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起诉进行答辩、质证、举证的权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及争议焦点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开示,全部证据存卷佐证。本院对原告的证据及主张的事实认定如下:证据一、设备租赁合同;证据二、设备租赁合同保全报告。前述两项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前述两项证据可以共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的设备租赁合同客观存在及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证据三、违约催告函及送达证明,该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该证据可以证实被告收取租赁物后未能按约支付租金,原告向其催讨相关款项的事实。证据四、租赁物照片,该组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该组证据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基本情况。证据五、租金计划书,该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该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已缴纳租金及欠付租金的情况。证据六、委托合同、付款凭证、律师费发票。前述三项证据无论真实与否,均与本案诉请没有直接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采信。
经查,原、被告于2024年11月28日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苹果手机一部,双方对租赁期限、租金等各项权利义务内容均作逐条约定。现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呈讼到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对该合同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交付租赁物后,被告未能按约支付租金,属于违约应负相应责任。原告相关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100元及违约金1440元;
二、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X)
(院印)
日期:2025年×月×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