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京昌劳人仲字[2025]第××××号
申请人:ZX,男/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河北省邢台市某区某路×号。
委托代理人:张顺风,北京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蓟州区某镇某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ZX与被申请人天津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王X独任审理。
ZX向本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8000元;
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1298元;
三、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298元;
四、支付2024年11月19日至2025年7月19日停工留薪期工资96000元;
五、支付2024年11月19日至2025年7月19日工伤医疗费5913.79元;
六、支付2024年11月19日至2025年6月26日交通费(工伤)2000元。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天津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前支付ZX调解款十一万元;
二、ZX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
三、双方均不再向对方主张其他劳动争议相关权利。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员:王X)
(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日期:2025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