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被告(劳动者)于数年前入职原告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担任一线操作工岗位。工作期间,劳动者首次在生产作业中发生意外,造成手指骨折损伤。
受伤后,双方在属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约定由公司向劳动者支付五万元工伤赔偿款,协议签订后先行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结果出具、且公司向保险公司申报理赔到账后一次性付清,同时约定款项付清后双方就本次工伤无其他纠纷。协议签订后,公司仅支付了首期赔偿款,剩余款项长期未予支付。
上述调解协议签订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认定劳动者此次受伤为工伤;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劳动者伤情构成劳动功能障碍十级伤残。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在工作中再次发生工伤事故,造成手指损伤,该次伤害亦被人社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数年后,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离职后就首次工伤的调解协议剩余赔偿款、法定工伤待遇差额,以及第二次工伤对应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权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经审理后支持了劳动者的核心请求,裁决公司向劳动者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合计十万余元。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双方已自愿达成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劳动者在协议达成后再次申请仲裁主张工伤待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并判决公司无需支付工伤待遇差额及停工留薪期工资。
二、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劳动者代理律师的抗辩意见,最终作出判决:
1.判令原告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劳动者支付人民调解协议剩余款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第二次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合计十万余元;
2.驳回原告 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均被法院驳回,劳动者主张的核心工伤权益获得司法支持。相较于公司主张的 “调解协议已了结全部纠纷、无需额外支付待遇”,劳动者除拿回调解协议约定的剩余款项外,还额外获赔数万元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三、律师价值
1.精准界定调解协议法律边界,锁定核心胜诉逻辑
针对公司据以起诉的核心理由 ——“调解协议已了结全部工伤纠纷”,律师精准拆解协议签订的背景与适用范围:案涉调解协议签订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前、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协议约定的赔偿款并非按法定伤残待遇标准核算,且仅针对劳动关系存续状态下的工伤损失作出约定,并未涵盖劳动者主动离职后依法享有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法定待遇,不能以此排除劳动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法定权益的权利。该核心观点完全被法院采纳,是本案胜诉的关键。
2.准确适用合同履行规则,击破付款拖延抗辩
针对公司以商业保险理赔未到账为由拖延支付调解协议余款的主张,律师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法律规定,结合协议条款表述,论证该付款约定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情形,劳动者作为债权人有权随时主张履行;且劳动者从提起仲裁至诉讼阶段,已给予公司充分的准备时间,付款义务已届履行期。最终法院支持了劳动者要求支付调解协议剩余款项的主张。
3.逐项核算待遇标准,夯实全部请求的法律基础
针对两次工伤涉及的各项待遇项目,律师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安徽省地方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劳动者月工资标准、伤残等级、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等逐项核算赔偿金额,提交完整的法律依据与计算明细,确保每一项诉求都具备充分的事实与法律支撑,最终全部计算标准均获得法院采信。
4.全程专业应诉抗辩,最大化维护劳动者权益
从仲裁阶段到一审诉讼阶段,律师全程跟进案件流程,针对公司的诉讼主张与证据逐一作出精准应对,在证据质证、法律适用辩论环节充分发挥专业能力,有效反驳了公司的全部起诉理由,最终实现劳动者核心权益的全面胜诉。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果您遭遇以下劳动用工与工伤相关纠纷,均可咨询李芳律师获取法律帮助:
①工伤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私了/调解协议,用人单位拖延支付约定赔偿款,或认为协议未涵盖全部法定待遇;
②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后离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在职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拒绝足额支付全部工伤赔偿;
④用人单位以商业保险未理赔、内部流程未走完等为由,拖延支付工伤赔偿款项;
⑤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需要提起诉讼或应诉;
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赔偿谈判、仲裁诉讼全流程法律服务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