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7月,申请人某建设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签订《橡胶地垫、人工草坪专业分包合同》,承包某学校改造项目相关工程,约定固定综合单价,初始造价25万余元。施工期间,因现场新增橡胶地垫及人工草坪用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增加造价10万余元。工程于2022年8月底竣工,同年9月20日经被申请人栋号主管张X、技术人员卢X及项目经理李某签字验收合格。随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送工程结算资料,结算总金额为37万余元。然而,被申请人仅在2023年1月支付7.5万元,剩余29万余元工程款经申请人一年多催要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安孟豪律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是否成就。被申请人当庭抗辩称:工程未进行验收且未办理结算;补充协议一未实际履行;申请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且依据合同第17.7条约定,需建设单位向被申请人付款后,被申请人方能支付工程款,故付款条件未成就。对此,安孟豪律师结合全案证据进行反驳:首先,施工验收单及结算申请表均有被申请人指定人员签字确认;其次,补充协议一系双方针对新增工程量真实意思表示;再次,被申请人曾主动要求申请人开具7.5万元发票并实际支付该笔款项,印证了结算事实;最后,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建设单位未付款的证据,其“背靠背”抗辩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申请人的主张。仲裁庭认为,本案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结合验收单签字、微信聊天记录、发票及完税证明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工程已验收合格、补充协议已实际履行且结算金额明确。被申请人关于未验收、未结算、未开发票及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最终,仲裁庭裁决确认本案工程结算金额为36万余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7.5万元,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28万余元。同时,本案仲裁费1.8万余元由申请人承担10%,被申请人承担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