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诉称,其自2016年起在某医院担任麻醉主任。2021年10月及2022年10月,原告与某医院先后签订两份《劳务合同书》,约定原告受聘担任麻醉主任,期限分别至2022年10月及2023年10月止。任职期间,某医院自2022年3月至12月期间未向原告发放劳务费,共计欠付26.1万余元。后某医院关闭但未注销工商登记。某管理公司及卓X华为某医院股东,原告认为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原告为维权支出律师费2.6万余元。故原告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劳务费26.1万余元及律师费2.6万余元。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某医院欠付原告劳务费的具体金额及支付主体;二是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是否应予支持;三是某管理公司及卓X华作为股东,是否应对某医院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针对焦点一,原告提交了《劳务合同书》及某医院人事经理张XX通过微信发送的工资单,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及欠付劳务费26.1万余元的事实。针对焦点二,原告提交了委托合同及付款记录,证明其实际支出了律师费2.6万余元。针对焦点三,原告主张某管理公司及卓X华作为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原告提交的《劳务合同书》及工资条,足以证明某医院欠付原告劳务费的事实,某医院应予支付。关于律师费,因非必要支出且无合同约定,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某管理公司及卓X华,原告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出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最终,法院判决: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XX劳务费26.1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千余元,由原告负担五百余元,某医院负担五千余元;公告费四百余元由某医院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