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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孟豪律师代理王X劳动争议案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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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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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安孟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上,指导当事人妥善保全飞书沟通记录、工资条等电子证据,有效破解了用人单位否认欠薪的难题。其次,在庭审交锋中,精准抓住对方无法提供考勤制度原始载体及病假审批记录的致命弱点,成功反驳其降薪及抗辩加班费的无理主张。最后,通过严密的法律逻辑,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与法律规定精准契合,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获得仲裁委的全面支持。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王X于2018年9月入职某公司,担任3D美术岗位,月工资标准为2万元。因某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及加班费,王X于2026年1月通过XXX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未足额缴纳社保、拖欠工资等为由被迫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王X诉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公司支付多个期间的拖欠工资12.5万余元、工资差额2.6万余元、未休年假工资2万余元、加班费二千余元及经济补偿金15万元。某公司认可劳动关系及部分工资金额,但对年假、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提出异议,主张加班需审批、年假已过时效且王X休病假不应享受年假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某公司是否足额支付王X各项期间的工资。某公司主张2025年2月及11月至次年1月期间应按病假或待岗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但未能提供病假审批及停工停产通知等证据。二、王X主张的加班费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应予支持。某公司以加班未经审批及年假已过仲裁时效为由抗辩,但无法提供考勤制度原始载体及王X请休病假的证据。三、某公司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某公司认可欠薪事实,但对补偿金计算基数存在争议。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能就降薪、病假及加班审批等主张提供充分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裁决:确认双方于2018年9月至2026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王X2023年10月至2026年1月期间拖欠工资及工资差额共计13.3万余元;支付平日延时加班费二千余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7万余元;支付2024年至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6万余元;驳回王X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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