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争议纠纷|涉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130.02元|承德李岩律师代理工伤劳动者,法院判令企业全额支付补助金
##案情简介
劳动者入职矿业企业任职电工,企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3年4月劳动者在岗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8个月。受伤后劳动者仍在企业正常领取工资,后续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九级工伤对应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仲裁裁决支持劳动者诉求,企业不服提起诉讼,主张劳动者工伤后持续在岗就业,无需支付该笔补助金,同时对补助金计算工资基数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判令无需支付39205.50元就业补助金。
##办案经过
李岩律师作为工伤劳动者委托代理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展开答辩,明确法律规定九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支付6个月标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后继续在岗不免除该法定支付义务;针对工资基数争议,与原告协商统一核算标准39130.02元,庭审清晰释明工伤待遇法律条文,论证企业拒付主张无法律依据,完整支撑劳动者全部合法诉求。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11月12日解除,判决企业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130.02元;驳回企业无需支付补助金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矿业企业承担,判决生效后企业逾期给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律师核心价值
精准援引工伤保险法规,驳斥企业拒付工伤补助金的抗辩,协商核算金额,法院全额支持劳动者工伤赔付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