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医学检验公司与被告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2019年3月签订《宫颈癌筛查项目委托检测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医疗临床集中检验服务,被告按约支付费用,单价为120元。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依约对被告送检的样本进行了检测。2020年9月至11月,原告共接受检验样本1114例。因疫情原因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但一直按原合同实际履行。被告未支付该期间检测费用,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检测费用13.3万余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2万余元。被告辩称未找到合同,且财务已结清前期款项,对后续情况不知情,拒绝付款。
【争议焦点】
1. 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是否存在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及单价标准如何认定;2.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署的原协议合法有效。虽未续签新合同,但被告继续发送样本,原告接受并提供服务,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并推断继续履行原协议。双方认可样本数为1114例,按原协议单价120元计算,被告应支付检测费用13.3万余元。被告主张价格优惠但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因疫情结束后未及时签订书面合同,被告未付款并非故意拖延,故对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检测费用13.3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千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