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工伤用工主体责任仲裁案|矿山运输人身损害维权|承德李岩律师代理司机,仲裁裁决挂靠货运企业承担工伤用工主体责任
##案情简介
自然人无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购置半挂货车后与货运企业签订车辆挂靠协议,车辆登记至该企业名下开展矿区运输业务,自然人自行招录司机。2025年1月司机出车时因路面结冰发生翻车事故,造成三处横突骨折。司机首次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未获支持,再次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被挂靠货运企业承担工伤用工主体责任。企业答辩称仅提供挂靠结算便利,未管理司机、未发放薪资,司机由自然人单独雇佣,运输行业不适用挂靠担责法规,提交购车凭证、挂靠合同、薪资转账记录、自然人自认视频佐证抗辩观点。
##办案经过
李岩律师作为司机仲裁代理人,梳理前次仲裁文书、挂靠协议、事故证明全套证据,援引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二条、劳社部用工认定规定开展代理论述:道路货运属于特许经营行业,自然人无法单独取得营运资质;企业允许无资质个人挂靠经营,依法应对挂靠人招用劳动者承担工伤用工主体责任;企业仅出借资质、不直接管理员工不能免除法定用工责任,逐条反驳企业关于行业不适用挂靠追责的全部答辩意见,完整匹配法律条文支撑仲裁诉求。
##案件结果
仲裁委员会采信全部代理意见,认定涉案车辆存在挂靠、自然人无合法运输资质,裁决案涉货运企业对司机承担工伤用工主体责任,劳动者可凭裁决书办理工伤认定、主张全部工伤赔偿待遇。
#律师核心价值
精准适用挂靠用工司法解释,驳斥企业免责抗辩,仲裁认定挂靠货运企业承担全部工伤用工主体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