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雇主责任险二审终审胜诉|黄飞律师代理伤者全额获赔 121416.83 元
一、案情简介
伤者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仅投保雇主责任险。伤者起诉用人单位、承保保险公司,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共计 127103.84 元。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 121416.83 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提出三点核心异议:1. 伤者仅蛛网膜下腔出血,不满足九级伤残标准,仅认可十级;2. 保险合同约定九级仅赔保额 4%、误工费每日 50 元上限,应按条款大幅减赔;3. 交通事故第三方已赔付医疗费,无需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黄飞律师全程代理伤者应诉。
二、办案经过
- 一审完整提交事故认定书、工伤认定决定书、九级劳动能力鉴定书、住院病历、工资流水等全套证据,法院按法定工伤标准核算各项待遇,认定保险公司格式比例赔付、误工费限额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条款无效。
- 二审保险公司上诉,黄飞律师针对三项上诉理由逐一答辩:
-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结合外伤综合评定九级,蛛网膜下腔出血由脑挫裂伤引发,保险公司未申请重新鉴定,无权否定法定鉴定结论;
- 伤残比例、误工限额属于免责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无证据履行提示解释义务,不产生法律效力,应按工伤保险法定标准赔付;
- 侵权医疗费与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存在重复赔付,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拒付。
- 二审法院核查伤情标准、保险法相关司法解释,全部采纳代理意见,驳回保险公司全部上诉。
三、办案结果
- 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 保险公司十五日内向伤者赔付合计121416.83 元,包含停工留薪期工资 21549.9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8789.82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7466.4 元、护理费 2935.71 元、住院伙食补助 675 元;
- 一审诉讼费 10 元由餐饮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 10 元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 义务人逾期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四、律师价值
- 击破保险格式免责条款,成功否定保险公司极低比例赔付、误工限额的不公平约定,完全按照工伤法定标准计算赔偿,挽回十余万元差额。
- 稳固九级伤残赔偿基础,反驳保险公司单方医学解读,法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两级法院均采信,保住高额九级伤残相关待遇。
- 厘清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双赔规则,明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独立于交通事故医疗费,保险公司无权抵扣拒付。
- 一、二审全程胜诉,两级法院均完整支持伤者核心工伤赔偿诉求,全部法定工伤待遇足额落地,无需用人单位额外承担款项。
- 处理未缴工伤保险企业用工维权难题,直接判令保险公司向伤者赔付,省去雇主赔付后再追偿的繁琐流程,快速实现回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