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原告何X与被告赵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被告赵X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乌当区某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原告何X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经多家医院急诊,并两次住院治疗共计三十一天。经鉴定,原告误工期二百四十日、护理期九十日、营养期九十日,后续取内固定费用约需一万至一万二千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共计十一万余元。被告辩称原告自身应承担更高责任比例、部分医疗费用不合理(特需病房床位费)、部分费用缺乏依据等。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根据相关规定,应由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医疗费中特需病房床位费系原告自愿选择,不属于治疗必要支出,应予扣除。原告误工费因单位在其住院期间仍发放基本工资,实际减少收入不明确,不予支持。车辆维修费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二手车市场报价的协商,酌情确认为一万四千八百元。结合事故责任认定,确定被告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一、被告赵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何X医疗费、护理费、车辆维修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六万四千一百余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