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京顺劳人仲字 [2024] 第 × 号申请人:P,男,汉族,19×× 年 × 月 × 日出生,住辖区地址委托代理人:M,河南XX 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顺风,北京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辖XX法定代表人:B,总经理。
申请人 P 与被申请人北京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由仲裁员 L 独任审理,公开开庭。申请人自述工作期间受伤,单位未申报工伤,申请确认 2024.5.13-2024.5.26 存在劳动关系;企业抗辩双方为劳务关系。申请人提交微信聊天、单据等证据佐证用工事实,企业称业务外包却无法举证。仲裁委采信证据,认定双方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支持申请人诉求。裁决:确认 P2024 年 5 月 13 日至 2024 年 5 月 26 日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服裁决可十五日内起诉。仲裁员:L书记员:W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