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几名废旧物资从业者合伙中标工厂废铁回收项目,勾结厂区在岗工作人员,借正常清运废铁作掩护,分三批次将厂内紫铜板材、铜线混装运出厂变卖,涉案财物总价值 212180 元。其中三人全程策划、参与偷运售卖,被认定构成盗窃罪;另外两名合伙人事后知晓铜料来路违法,仍参与赃款核算、用赃款抵扣合伙经营亏损,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全案涉案人员全部全额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部分人员主动投案自首。
二、办案经过
- 罪名定性抗辩: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职务侵占,法院经核查认为涉案人员无处置涉案铜材的岗位权限,行为属于秘密窃取,未采纳该辩护意见;针对赃物数量、价格鉴定资质提出的异议,因全案供述、书证、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不予支持。
- 全面梳理从宽量刑事实并提交法庭:两名涉案人员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其余人员归案后坦白案情;全部人员自愿签署认罪认罚文书;所有人共同全额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庭审足额缴纳罚金。
- 区分各人员参与程度与罪责层级:直接策划、实施偷运的人员统一认定盗窃共犯;仅事后知情、参与赃款处理的人员单独定性掩隐犯罪,形成清晰量刑梯度。
三、办案结果
- 厂区工作人员、合伙牵头主犯:盗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 2 万元;
- 主动投案的盗窃参与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 2 万元;
- 仅事后处理赃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人员,刑期相较盗窃主犯显著降低;
- 自首、坦白、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全部从轻情节均被法院采纳,所有涉案人员罚金均已缴清。
四、律师价值
- 多重从轻情节全部被法庭采信,有效降低基础量刑档位,显著缩短监禁期限;
- 清晰划分两类犯罪行为、区分不同层级人员罪责,仅事后参与赃款处理人员获得大幅轻判;
- 即便改变罪名的辩护观点未获支持,依靠多重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刑罚;
- 提前指导当事人完成全额退赔、预缴罚金,降低案件社会危害评价,为从轻判决提供核心事实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