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行业合同涉及货款纠纷二审诉讼,张琪律师全程把控一二审证据,成功驳回对方全部上诉主张 镇江合同纠纷律师 镇江XX张琪律师推荐
审理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审原告为丹阳XX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夏XX,委托张琪律师、杨XX 实习律师全程代理一、二审;原审被告柯 XX 长期从事眼镜行业经营,参股外地供应链企业。2019 至 2022 年间原告持续向被告供应眼镜架,双方仅通过微信沟通下单、对账,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交易中原告根据被告要求拆分账目,被告主张存在个人、公司两类独立交易主体,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诉求法院判令原告返还多付货款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主张 20900 元代付配件费、4 万元款项应计入本案已付货款。原告坚持交易相对方仅为被告个人,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相关开票诉求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
办案经过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中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审理。二审庭审中,被告提交单方制作订单、往期聊天记录等多组证据,试图证明交易分为个人与公司两部分。张琪律师逐一针对上诉人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结合历年微信对账记录、供货签收凭证、往期催款记录逐条反驳:单方订单无原告确认不具备效力;分开做账仅应被告要求,不代表认可第三方企业为交易主体;4 万元款项系结清早期旧账,与案涉供货无关;无凭证支撑的代付费用不应抵扣货款。同时补充提交往期催款聊天记录佐证款项性质,完整还原双方交易全过程。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查明事实,驳回被告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自行承担。裁判理由:1. 全程沟通、下单、收货、催款均直接对接被告,分开做账、被告存在参股公司不改变买卖合同相对方;2. 被告单方材料不足以区分两个独立交易主体,无有效证据证明代付配件费真实发生;3. 4 万元款项用于清偿案涉交易前旧欠,不计入本案付款;4. 退还货款、开具发票系被告二审新增独立诉求,本案不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