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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 张琪律师调取完整债权履行证据,二审改判帮当事人追回转让本金 镇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律师 镇江XX合同纠纷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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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琪律师精准梳理跨区域裁判及执行档案,厘清重大误解与债权风险条款的法律边界,成功推动二审改判,帮助当事人挽回核心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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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为自然人 XX,委托张琪律师担任二审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为自然人 XX,另有三家企业作为原审第三人参与诉讼。被上诉人自第三方企业受让一笔工程款债权后,与上诉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以 35000 元价格将该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上诉人,协议中列明多项债权回收风险。上诉人支付转让款并额外支出拍卖佣金、律师费,后续向项目房企主张债权时才发现,案涉债权早在转让协议签订前已通过诉讼执行全额结清、债权实体灭失。上诉人诉至一审法院,主张构成重大误解,请求撤销转让协议、返还转让款并赔偿相关损失,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全部诉求,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二审阶段无新证据提交,张琪律师全面梳理一审卷宗、异地法院裁判文书及执行结案材料,核心论证两点:一是协议约定的债权瑕疵仅指向债权回款难易、时效、担保等风险,并不包含债权彻底消灭的情形;二是签订转让合同时债权已全部清偿,标的客观不存在,上诉人对债权存续状态产生根本性认识错误,符合重大误解的法定构成要件。同时区分款项收取主体,对佣金、律师费的因果关系分别说理,清晰划分各方责任边界。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及双方债权转让协议,判令被上诉人十日内返还 35000 元转让款,并自一审立案之日起按一年期 LPR 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驳回上诉人佣金、律师费赔偿诉求,一、二审诉讼费按双方过错分摊。裁判理由:债权提前执行完毕属于标的自始不存在,不属于合同预先列明的债权回收瑕疵;上诉人对债权是否真实存续存在重大误解,依法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拍卖佣金并非由被上诉人收取、律师费与案涉转让行为无直接必然关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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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琪律师,执业于江苏省丹阳市,系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专职律师,法学与管理学双学士,从业已十余年,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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