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组长挪用村集体资金案,张琪律师辩护剔除慈善捐款核减犯罪数额 镇江挪用资金刑事辩护律师 镇江X阳张琪律师推荐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当地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 任职村民小组联组长,在经手收取土地、鱼塘承包款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占用集体资金,公诉机关指控其成立挪用资金罪,涉案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当事人委托张琪律师作为刑事辩护人,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犯罪主体认定、涉案款项定性、犯罪金额核算三方面。
办案经过
张琪律师受托后完整阅卷,逐一核对承包协议、银行流水、证人笔录、司法会计鉴定等全部证据材料,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点。庭审中针对被告人身份是否属于本罪适格主体、不同款项性质区分发表质证及辩护意见,重点提出被告人支出的慈善捐款不应计入挪用犯罪数额,逐项论证金额扣减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最大限度降低涉案认定金额。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判令追缴剩余赃款返还村集体。判决理由:被告人作为村民小组管理人员,利用管理集体承包款项的职务便利挪用资金、超三个月未归还,犯罪数额较大,构成挪用资金罪;法庭采纳辩护意见,将慈善捐款从涉案犯罪总额中剔除后核算量刑,结合全案情节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