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审原告 / 上诉人:唐XX、芶XX,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X、朱XX;原审被告 / 被上诉人:黄XX,委托代理人黄艳律师;原审第三人:周某某、宣威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吕XX。三方口头合伙承接基建工程,工程款全部转入黄XX账户。工程完工后,唐、芶二人主张分配合伙利润与返还垫资款;黄XX否认完整合伙关系,称二人仅为雇工、介绍人,单方账本无其签字不予认可,双方从未完成合伙清算。
办案经过
唐XX、芶XX二人一审起诉要求分配合伙款项,一审因账目不规范、缺少完整票据无法审计,驳回原告诉请。二人不服提起二审,全程无新证据提交。黄艳律师作为黄XX代理人,主张对方账本单方制作、无签字佐证,无法核实收支盈亏,二人举证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二审合议庭书面审理,采信一审全部事实认定。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双方无书面合伙协议,原告提交的收支账本系单方制作,无被告签字、完整票据佐证;合伙未清算,财务资料缺失,无法核算盈亏,原告举证达不到证明标准,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一审驳回诉求合法。
适用法条
《民法典》合伙合同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举证规则、民事诉讼法二审裁判条款。
判决内容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唐XX、芶XX全部分钱、返还垫资款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均由两名上诉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