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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伙分红维权案,律师以举证不足抗辩获法院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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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艳律师代理黄某某,针对对方仅凭单方自制账本索要百万合伙分成的诉求精准抗辩,指出账本无己方签字、无完整票据佐证,双方未清算、财务材料缺失,无法核算盈亏。紧扣举证规则论证原告举证不足,一、二审法院均采纳全部代理意见,驳回原告全部分款诉求,避免当事人承担大额款项给付责任。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审原告 / 上诉人:唐XX、芶XX,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X、朱XX;
原审被告 / 被上诉人:黄XX,委托代理人黄艳律师;
原审第三人:周某某、宣威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吕XX。
三方口头合伙承接基建工程,工程款全部转入黄XX账户。工程完工后,唐、芶二人主张分配合伙利润与返还垫资款;黄XX否认完整合伙关系,称二人仅为雇工、介绍人,单方账本无其签字不予认可,双方从未完成合伙清算。

办案经过

唐XX、芶XX二人一审起诉要求分配合伙款项,一审因账目不规范、缺少完整票据无法审计,驳回原告诉请。二人不服提起二审,全程无新证据提交。黄艳律师作为黄XX代理人,主张对方账本单方制作、无签字佐证,无法核实收支盈亏,二人举证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二审合议庭书面审理,采信一审全部事实认定。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双方无书面合伙协议,原告提交的收支账本系单方制作,无被告签字、完整票据佐证;合伙未清算,财务资料缺失,无法核算盈亏,原告举证达不到证明标准,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一审驳回诉求合法。

适用法条

《民法典》合伙合同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举证规则、民事诉讼法二审裁判条款。

判决内容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唐XX、芶XX全部分钱、返还垫资款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均由两名上诉人承担。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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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艳,云南明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云南警官学院法学专业,2015年通过司法考试,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 黄艳律师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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