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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九级伤残,黄艳律师仲裁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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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黄艳律师 在线
云南明彰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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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黄艳律师代理工伤劳动者,完整整理病历、票据、工伤认定及九级伤残鉴定全套证据。针对建筑公司以无劳动关系拒赔的抗辩,依据工伤用工主体责任规则逐条论证,清晰梳理各项工伤待遇法定计算标准,最终仲裁委支持绝大部分工伤赔偿,为当事人争取二十余万元工伤保险待遇。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申请人:郭XX,委托代理人黄艳律师;
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委托代理人张XX。
郭XX在项目工地务工摔伤,经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双方虽经法院终审确认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工伤文书载明用人单位为该建筑公司。公司未参保工伤保险,郭XX申请仲裁,主张欠付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医疗就业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 29 万余元工伤待遇。

办案经过

仲裁委开庭审理。黄艳律师完整提交病历、医疗费票据、陪护证明、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全套证据,主张违法分包情形下建筑公司应全额承担工伤赔偿;针对公司抗辩工资标准、停工留薪期时长,结合工伤法规、云南省地方实施条例逐项论证各项待遇法定计算依据。双方当庭质证,调解未果。

案件结果

裁决理由

虽双方无事实劳动关系,但工伤认定文书确认用工主体为该建筑公司,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需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申请人无法举证主张的日工资标准,仲裁按当地工伤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核算伤残补助、停工留薪期待遇;区分两次住院时段核算伙食补助,结合伤情核定护理、停工期限;工资诉求因无法区分本人与家属金额暂不处理。

适用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裁决内容

  1. 被申请人 15 日内支付郭XX各项工伤待遇合计 216499.95 元;
  2. 驳回郭XX主张欠付工资等其余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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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艳,云南明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云南警官学院法学专业,2015年通过司法考试,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 黄艳律师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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