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郭XX,委托代理人黄艳律师;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委托代理人张XX。郭XX在项目工地务工摔伤,经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双方虽经法院终审确认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工伤文书载明用人单位为该建筑公司。公司未参保工伤保险,郭XX申请仲裁,主张欠付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医疗就业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 29 万余元工伤待遇。
办案经过
仲裁委开庭审理。黄艳律师完整提交病历、医疗费票据、陪护证明、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全套证据,主张违法分包情形下建筑公司应全额承担工伤赔偿;针对公司抗辩工资标准、停工留薪期时长,结合工伤法规、云南省地方实施条例逐项论证各项待遇法定计算依据。双方当庭质证,调解未果。
案件结果
裁决理由
虽双方无事实劳动关系,但工伤认定文书确认用工主体为该建筑公司,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需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申请人无法举证主张的日工资标准,仲裁按当地工伤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核算伤残补助、停工留薪期待遇;区分两次住院时段核算伙食补助,结合伤情核定护理、停工期限;工资诉求因无法区分本人与家属金额暂不处理。
适用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裁决内容
- 被申请人 15 日内支付郭XX各项工伤待遇合计 216499.95 元;
- 驳回郭XX主张欠付工资等其余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