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长期存在医疗仪器器械上下游供货合作关系。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形成了稳定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自2023年9月起,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眼科手术刀、玻切头等医疗仪器器械。截至2024年4月23日,原告累计供货金额共计39.8万余元。被告仅支付两千余元,剩余39.6万余元货款未付。2024年7月16日,被告工作人员常X向原告发送欠款明细表,确认欠款事实。2025年11月20日,双方正式对账,被告确认截至2025年10月31日仍拖欠39.6万余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李然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9.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欠款的具体金额;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及相应的利息计算标准。原告主张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且已通过供货单、欠款明细表及对账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及具体金额。被告对欠款事实及金额在前期对账中予以确认,但在诉讼过程中对付款期限及利息承担存在分歧。李然律师通过梳理双方交易习惯、对账记录及催款凭证,明确了被告违约的事实基础。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39.6万余元,分期支付:2026年4月15日前支付20万元,2026年6月15日前支付19.6万余元;二、若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原告可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纠纷;四、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由被告负担,随第一笔款项一起支付。法院依法确认该调解协议,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