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 女,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脱敏地址。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存良,山东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LXX, 男,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脱敏地址。被告:XX公司,住所地:脱敏地址。法定代表人:WKK,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XX公司,住所地:脱敏地址。主要负责人:TM, 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SDD, 该公司职工。
原告 XXX 与被告 LXX、XX公司、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XXX 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存良、被告 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 SDD 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LXX、被告 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XXX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各项费用暂计 1 万元 (待鉴定后确定具体损害数额);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 XXX 变更此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 20199.63 元;2.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XXXX 年 XX 月 XX 日 XX 时 XX 分,LXX 驾驶车牌号为脱敏小型汽车,在脱敏路段与 XXX 骑行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 XXX 受伤、车辆受损。交警认定 LXX 全责,XXX 无责。案涉车辆登记在 XX公司名下,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住院治疗产生多项损失,诉至法院维权。
被告 LXX 未作答辩。被告 XX公司未作答辩。被告 XX公司辩称,涉案车辆投保足额保险,仅承担合理损失,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事故经过与责任认定:XXXX 年 XX 月 XX 日事故发生,交警认定肇事方全责,原告无责。二、车辆保险情况: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200 万商业三者险,事故在保险期内。三、责任划分:肇事方全责,损失先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商业险补足。四、司法鉴定:法院委托鉴定确定原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产生鉴定费 780 元。五、法院核定原告全部合理损失合计 17834.03 元,均由保险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合法诉求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 XX公司赔偿原告 XXX 各项损失合计 17834.03 元,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 XXX 其他诉讼请求。
款项可缴至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户名、账号脱敏)。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52 元,由原告 XXX 负担 29 元,被告 XX公司负担 123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