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一)纠纷起因
原告 A 为个体建筑器材租赁商户,其对原审第三人 B(建筑施工企业)享有数百万元租金债权,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有百余万债权未能清偿。原告 A 无法从第三人 B 处回款,便以第三人 B 承接我方委托人(被告 A,地产开发企业)大型商业综合体工程为由,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直接要求我方企业单独向其支付百余万元租赁费,同时承担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原告诉讼逻辑存在两处核心漏洞:一是仅以多份施工合同签约总价减去已付款推算欠付工程款,无视工程变更、质量争议、未完成结算等客观事实;二是质疑第三人 B 将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内部职工的协议虚假,主张第三人 B 怠于结算、怠于主张工程款,完全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
我方委托人作为项目开发企业,案涉工程存在四份总包及补充协议,施工周期长、大量增项减项、工程质量整改争议,双方长期对账仍未完成整体竣工结算,工程款总额、质保金、质量扣款均存在巨大争议。若代位权成立,企业将凭空承担百余万额外付款责任,资金与诉讼风险极高,遂委托范瑜欣律师全程代理一审、二审应诉。
(二)案件办理经过
一审阶段办案流程
范瑜欣律师系统梳理全套建工资料:四份施工合同、三份补充协议、已结算协议书、双方对账聊天记录、工程质量整改函、邮寄凭证、债权转让全套文件(转让协议、通知、职工催告函、送达记录),搭建两层核心抗辩证据链:
① 债权不确定抗辩:案涉工程未整体结算,双方存在数千万结算争议,仅靠合同签约价无法确定欠付工程款,不满足代位权 “次债权金额确定、到期” 法定要件;
② 债权转让抗辩:第三人 B 早已在原告起诉前将未结算工程款债权合法转让给内部职工,转让文件、送达凭证、职工催款记录完整闭环,债权归属已发生变更。
庭审中逐项质证原告提交的合同、另案判决书,区分备案签约价与竣工结算应付工程款的建工行业规则,论证原告举证逻辑不成立,最终一审法院完全采纳我方抗辩,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阶段办案流程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交三组新证据试图推翻一审事实:以社保记录主张债权转让虚假、以进度款审批单主张应按备案合同计价、以付款明细表佐证其欠款推算逻辑。
范瑜欣律师针对三组新证据分层质证,清晰论证:
1.职工社保信息与债权转让真实性无直接关联,转让协议、签收凭证、职工催告函足以佐证转让合法有效;
2.进度款审批单仅用于过程付款核算,不能替代最终竣工结算,案涉多份补充协议才是双方实际履行依据;
3.已付款流水仅证明我方按期支付进度款,无法证明工程无变更、无质量扣款、债权金额固定。
4.二审合议庭经证据认证,认定原告全部新证据与案件核心争议无关联性,全部不予采信;二审开庭审理,律师提交完整书面答辩、质证意见、代理词,全面巩固一审胜诉事实与法律观点。
(三)核心争议焦点
建设工程双方未完成整体竣工结算、存在大额对账争议,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属于确定到期债权,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起诉前已转让工程款债权,该转让行为能否阻却代位权成立;
债权人仅以合同总价扣减已付款推算欠付工程款,举证是否达到法定证明标准。
二、案件总结(案件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1.法院完整采信我方全部抗辩观点,全额驳回原告 A 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
3.裁判核心依据:原告无法举证第三人 B 对我方企业享有金额确定、无争议的到期工程款债权,代位权法定构成要件不满足,债权转让证据链完整且发生于起诉前。
二审终审裁判结果
1.原告上诉提交的三组新证据均被二审法院认定无证明力,不予采信;
2.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方企业无需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
3.二审大额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上诉人(原告)自行承担;
4.终审核心说理:建设工程未完成整体结算,债权债务金额处于不确定状态,无证据证明第三人 B 怠于结算、怠于主张工程款,原告代位权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债权转让争议不属于本案代位权审理范围,不作审查。
胜诉对比总结
1.原告诉求:索要百余万款项,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我方开发企业承担;
2.最终结果:我方企业无需承担任何付款义务,全部诉讼成本均由原告自行承担,彻底规避百余万偿债风险,项目工程款结算、债权转让安排不受本案影响。
三、律师价值(范瑜欣律师办案核心作用)
1.系统梳理全套建工文件,精准锁定代位权诉讼核心抗辩突破口
全面整理四份施工合同、多份补充协议、结算资料、对账记录、质量整改文件,精准吃透《民法典》代位权全部法定构成要件,抓住本案致命抗辩点:代位权成立的硬性前提是债务人享有金额确定、无争议、到期的债权。原告单纯以备案合同总价推算欠款,完全忽略工程变更、质量扣款、未完成结算的行业客观事实,从根源否定原告诉讼基础。
2.完整固定债权转让闭环证据,构建双层抗辩体系
针对原告质疑债权转让虚假的核心上诉理由,整理债权转让协议、转让通知邮寄签收凭证、职工后续催款信函、企业间沟通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债权转让行为真实、早于原告起诉,进一步削弱原告行使代位权的权利基础,实现 “债权不确定 + 债权已转让” 双重抗辩保障。
3.一、二审分层精细化质证,彻底否定对方全部举证效力
①一审:针对原告另案判决书、施工合同总价材料逐项拆解,清晰区分 “合同签约价” 与 “竣工结算价款” 的法律差异,向法庭普及建设工程结算行业规则,论证未结算则债权金额无法固定;
②二审:针对原告社保记录、付款审批单、转账明细三组新证据,逐一论证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性,完整拆解原告偷换计价依据、混淆法律关系的逻辑漏洞,促使二审法院全部不予采信原告新增证据。
4.精准适用代位权法律条文,撰写层次完整的书面代理意见
结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及合同编司法解释,分层论证代位权四大成立要件原告均未举证完成:无确定到期次债权、无债务人怠于行权证据;区分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厘清不同纠纷的审理边界,两级法院均完整采纳我方法律说理。
5.全程跟进全诉讼流程,降低企业应诉人力、资金成本
从一审立案应诉、证据分类整理、庭审辩论,到二审接收上诉材料、起草书面质证意见、配合合议庭书面询问,全程标准化跟进案件,第一时间同步案件进展、预判裁判走向,避免企业因不熟悉建工、代位权法律规则产生额外经济损失与诉讼被动,一次性阻断第三方不合理追偿诉求。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一)匹配本案的纠纷场景(地产、建筑企业可自行对照)
1.开发企业、总包单位作为次债务人,被材料商、器材租赁商、劳务公司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求直接替下游施工方偿还欠款;
2.建设工程存在多份合同、设计变更、质量整改争议,双方未完成整体竣工结算,第三方仅凭合同签约总价主张欠付工程款;
3.下游施工企业已转让工程应收账款,债权人质疑债权转让虚假、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4.第三方持有对下游债务人的生效判决 + 执行终本裁定,直接起诉我方企业索要款项;
5.建筑器材租赁、建材供货、劳务欠款衍生三角债务,引发大额代位权纠纷;
6.案件历经一审败诉后对方上诉,需要律师代理二审应诉、维持胜诉结果。
(二)可提供对应法律服务
1.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二审全程代理(次债务人应诉专项服务);
2.建设工程全套合同、补充协议、结算资料、对账文件专项梳理与法律风险审查;
3.工程款债权转让、债务隔离方案起草、证据留存与合规论证;
4.三角债务、连环欠款纠纷整体化解,诉讼 / 非诉组合处置方案定制;
5.建工类案件证据整理、庭审质证、全套代理文书专业起草;
6.执行异议、到期债权异议配套法律服务,阻断不合理代位追偿;
7.工程签约前置法律顾问,规范结算、债权转让条款,从源头规避代位权诉讼风险。
(三)咨询指引
若您是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总包单位、建材 / 器材租赁商户,遭遇第三方跳过直接债务人,起诉贵司主张代位清偿欠款,或是自身债权执行受阻、计划提起代位权诉讼,均可联系范瑜欣律师,获取免费案件初步法律分析,定制专属债权债务纠纷解决方案,最大限度规避企业资金风险、合法维护应收 / 应付账款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