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本案由范瑜欣律师接受委托,代理被告 B(致伤幼儿的法定监护人)处理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原告 A 系某幼儿园在读无民事行为能力幼儿,在幼儿园园区内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人身受伤事件。原告方认为损害系同园另外一名幼儿(被告 C)推倒所致,遂将受伤幼儿、致伤幼儿及其监护人即本案被告 B、幼儿园所属学校、承保校园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住宿费等多项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发表不同抗辩意见:保险公司主张应当由致伤幼儿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抗辩已经尽到教育、管理看护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代理律师代理被告 B 提出核心抗辩:事故发生在幼儿园管控区域内,两名幼儿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处于幼儿园的实际管控之下,监护人不在现场,客观上无法实施实时监护,本案应当由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遭受人身损害,幼儿园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本案学校前后对案件事实陈述矛盾,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投保校园方责任险,相应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代为承担。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向原告赔付合理损失,驳回了原告针对被告 B、被告 C 的赔偿主张,我方当事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典型的幼儿园内未成年人侵权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代理致伤幼儿的监护人参与诉讼,经庭审举证及法律论辩,法院认定损害发生于幼儿园监管时段,监护人不在现场无法实时监护,学校未能证明尽到管理看护义务,判决由校园责任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我方代理的监护人及未成年孩子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八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幼儿在幼儿园内受到人身伤害,法律对幼儿园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损害发生在园区监管范围内,并不直接推定幼儿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律师价值
1.精准把握法律规则,确立代理核心抗辩思路
接受委托后,梳理《民法典》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害的过错推定规则,区分 “家庭日常监护” 与 “幼儿园在校期间监管义务”,确立我方当事人因不在事故现场,不具备实时监护条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核心抗辩方向。
2.剖析全案证据,抓住学校事实陈述矛盾关键点
梳理全部案卷证据,发现学校对于受伤事件前后作出相互矛盾的陈述,该点直接削弱学校 “已经尽到管理义务” 的抗辩,向法庭重点指出该证据缺陷。
3.区分责任主体,厘清各方责任边界
向法庭阐明,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临时监护管理义务已经转移至教育机构,不能简单将园内幼儿之间发生的伤害直接归责于幼儿的监护人,充分发表代理意见,争取把赔偿责任归由学校及承保保险公司承担。
4.对原告各项损失项目发表质证意见
针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结合病历、医嘱,对损失的必要性、关联性发表质证观点,协助法庭甄别合理损失与扩大产生的损失,防止不合理损失转嫁我方当事人。
5.向委托人做好法律释X,消除当事人心理顾虑
向委托人释X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区分道德层面与法律层面责任,客观分析案件风险点与有利抗辩点,帮助当事人建立合理预期。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合咨询的场景
1. 自家孩子在幼儿园、校园内造成其他小朋友受伤,被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赔偿;
2. 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内发生人身伤害,各方就学校、监护人、保险公司责任划分产生争议;
3. 幼儿园发生幼儿伤害事件,保险公司要求未成年孩子监护人承担赔偿;
4. 分不清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监护人、保险公司各自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5. 涉未成年人校园人身侵权,需要代理监护人参与诉讼抗辩。
服务指引
幼儿在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场所发生伤害事件,不等于侵权孩子的监护人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八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幼儿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学校需要举证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需要承担赔偿;学校投保校园责任险的,可由保险公司代为赔付。遇到此类被起诉情形,建议及时咨询律师,厘清法律责任边界,积极组织抗辩,维护监护人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