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姜X与李X于2007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9月生育长女李X甲,2017年8月生育次子李X乙。2011年双方前往某市发展,后因李X对家庭缺乏关心,姜X于2021年7月带领两子女搬至某小区居住,双方开始分居。分居期间,李X未探望过妻儿。姜X为维护自身及子女合法权益,委托杨慧欣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6万元,并诉求两子女由其抚养,李X每月支付抚养费六千余元及承担长女保险费。李X当庭同意离婚,认可部分共同存款,但主张次子抚养权归其所有,并要求平分女孩保险费。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与车辆的分割。
在抚养权及抚养费方面,姜X方提交了双方分居的微信聊天记录、子女教育生活支出凭证、子女自愿跟随母亲生活的录像及情况说明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两子女长期随姜X生活且适应良好。李X虽辩称曾每月支付三千元生活费,但承认因失业已停发,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反驳姜X方主张,其要求次子抚养权的诉求缺乏事实支撑。
在财产分割方面,双方对各自名下存款金额各执一词。姜X自认有存款2.5万余元及存折余额一百五十余元,李X自认有存款5.1万元。此外,双方于2017年购置吉利轿车一辆,登记在姜X名下,现由姜X使用。双方对车辆价值争议较大,经法院催告,姜X未在限期内提交评估申请。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首先,双方分居已逾三年,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其次,关于子女抚养,鉴于两子女长期跟随姜X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学习习惯,且经法院视频询问均明确表示愿意继续跟随母亲生活,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判决两子女均由姜X抚养。结合双方收入情况,酌定李X每月月底前向姜X支付两名子女抚养费各一千一百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最后,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依据双方自认确认共有存款7.6万余元,扣除各自持有部分,判令李X向姜X支付财产折价款1.2万余元。关于涉案车辆,因双方未达成一致且未申请评估,本案暂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主张。长女保险费因尚未实际产生且姜X撤回请求,法院不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