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某银行因购房三人长期断供,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主张三项核心诉求:一是要求三名购房借款人一次性清偿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持续计收逾期费用;二是确认银行对案涉房屋享有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权;三是要求案涉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全部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银行主张房企签订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阶段性保证,借款人逾期违约,房企应当全程兜底还款。
杨慧欣律师作为案涉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围绕房企免责核心目标,从三大维度展开完整抗辩:
1.担保效力层面:案涉担保为房企销售房屋配套的常规阶段性担保,属于房企经营售房业务衍生担保,贷款资金实际用于房企回笼房款,担保行为未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银行以无股东会 / 董事会决议主张担保无效不成立;
2.保证期间与阶段性保证本质层面:合同约定房企保证责任终止节点为银行办妥正式抵押、收执抵押权属文书之日,案涉房屋早已完成不动产预告抵押登记,且房屋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3.抵押权设立规则层面:依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房屋完成首次登记且预告抵押无失效情形时,抵押权自预告登记当日设立,银行已完整享有房屋优先受偿权,阶段性担保设立初衷(弥补无正式抵押时债权风险)已完全实现,房企保证责任依法应当免除。
二、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杨慧欣律师全部抗辩意见,作出最终判决:
1.判令三名购房借款人自行偿还银行全部剩余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同时约定全部计息总额受法定利率上限约束;
2.确认银行可通过拍卖、变卖案涉抵押房屋,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全部债权;
3.直接驳回银行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全部诉讼请求,房企无需向银行支付任何款项,案件诉讼费全部由三名购房借款人承担。
三、杨慧欣律师本案核心专业价值
1.区分房企售房常规阶段性担保与普通对外担保,击破银行以无股东会决议否定担保效力的诉讼思路,规避房企担保直接无效带来的其他潜在法律风险;
2.准确厘清阶段性保证 “过渡性兜底” 核心功能,论证一旦银行取得完整抵押权,房企担保义务即终止,抓住案件胜诉核心突破口;
3.灵活运用预告抵押登记设立抵押权的裁判规则,向法院清晰说明银行债权已有房屋抵押物足额保障,无额外要求房企连带清偿的法律基础;
4.一次性驳回银行对房企全部诉求,避免房企承担还款责任后再向购房人追偿的漫长诉讼流程,大幅降低企业诉讼成本与经营诉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