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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典型赴缅甸电诈园区刑事案件,打击政策从严,法律争议点较多。辩护人梳理卷宗,针对案件提出多项辩护观点:被告人属于底层引流人员,系从犯;在园区遭受体罚,应认定胁从犯;无个人诈骗既遂金额,不应适用“滞留30日构成其他严重情节”;偷渡属于诈骗手段行为,属于牵连犯应当被吸收;具有坦白、自首、立功,初犯,请求判处二年以下并适用缓刑。法院采纳从犯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其余辩护意见因证据原因未被采纳。辩护人完整保障被告人庭审权利,把全部有利事实提交合议庭,同时向家属充分提示案件风险,争取相对最优量刑结果。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1、代理方向: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曹某甲的辩护人,开展罪轻辩护。会见在押被告人,查阅全部卷宗,梳理供述、证人、辨认、扣押等证据,庭审质证、发表辩护意见,提交书面辩护词,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2、案例专长:刑事辩护、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偷越国(边)境罪、境外电诈共同犯罪辩护。

3、律师价值:本案是典型赴缅甸电诈园区刑事案件,打击政策从严,法律争议点较多。辩护人梳理卷宗,针对案件提出多项辩护观点:被告人属于底层引流人员,系从犯;在园区遭受体罚,应认定胁从犯;无个人诈骗既遂金额,不应适用“滞留30日构成其他严重情节”;偷渡属于诈骗手段行为,属于牵连犯应当被吸收;具有坦白、自首、立功,初犯,请求判处二年以下并适用缓刑。法院采纳从犯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其余辩护意见因证据原因未被采纳。辩护人完整保障被告人庭审权利,把全部有利事实提交合议庭,同时向家属充分提示案件风险,争取相对最优量刑结果。

4、判决结果:曹某甲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8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罚金18000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年10个月,罚金26000元。同案巫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罚金13000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5、适配案件:偷渡出境赴境外电诈窝点从事引流辅助工作,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无个人诈骗数额,依据滞留时间认定其他严重情节;团伙底层人员争取从犯减轻处罚的刑事案件。

二)案情内容

【案件基础事实】

被告人曹某甲受他人邀约,2022年8月下旬通过蛇头偷渡辗转进入缅甸妙瓦底星月(尚某)诈骗窝点,一直工作至2023年11月。主要工作为引流员,通过社交软件添加境外潜在被害人,使用话术引流,交由团伙其他人员实施后续诈骗,期间短暂担任副组长后因无业绩被撤职。

同案被告人巫某甲经曹某甲介绍,持护照出境泰国后偷渡进入同一诈骗窝点,从事引流工作至2023年7‑8月,按月领取底薪。该窝点专门针对北美实施黄金投资类电信诈骗,团队流水线分工,底层人员不一定直接拿到诈骗业绩。曹某甲供述选择无底薪高提成模式,自身未开单,仅领取园区少量泰铢补助。巫某甲领取约12个月底薪。

二人先后回国,曹某甲2024‑03‑01被刑事拘留;巫某甲2024‑10‑19被抓获。巫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曹某甲供述反复,一开始辩解被骗出国做安保,后期才承认出境前知晓诈骗。公安扣押曹某甲人民币11000元、2000泰铢;扣押巫某甲作案手机一部。案件经指定管辖由虎丘区法院开庭审理,合议庭由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

【公诉机关指控】

曹某甲、巫某甲构成诈骗罪,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属于共同犯罪;曹某甲另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应当数罪并罚;二人为从犯可从轻减轻,巫某甲具有坦白可从轻,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案件核心难点】

1、罪数争议:偷渡是诈骗前置行为,辩护认为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公诉机关主张侵害不同法益,应当两罪并罚;

2、胁从犯认定:被告人称园区殴打限制人身自由,但证据同时显示被告人主动出境、主动竞聘副组长,追求犯罪收益,胁从犯认定难度极大;

3、无个人诈骗金额情况下,适用司法解释“境外窝点滞留30日以上认定其他严重情节”,涉及司法解释时间效力争议;

4、曹某甲供述反复,不满足坦白、自首的要件;交代同案属于共犯应当供述内容,难以成立立功;

5、跨境电诈社会危害大,即便认定从犯降档至三年以下,司法实践对缓刑适用把控严格。

【证据组织与庭审重点】

辩护人阅卷梳理全部讯问笔录、出入境记录、园区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法庭调查对证据发表质证,重点区分哪些证据证明园区管控,哪些证据证明被告人主动参与犯罪。法庭辩论提出九大罪轻辩护观点。公诉机关逐项答辩:被告人主观明知、主动谋求岗位,不属于胁从犯;供述反复不成立坦白自首;偷渡与诈骗侵害不同法益,不能吸收;司法解释对未结案件可以适用;跨境电诈危害严重不宜缓刑。

【法院裁判理由】

1、曹某甲明知境外实施诈骗仍然主动偷渡出境,偷越国边境侵害国边境管理秩序,诈骗罪侵害财产权,法益不同,两罪独立定罪,不构成牵连吸收;

2、被告人为高薪主动赴境外,主动竞聘副组长,虽存在园区体罚,但是主观积极追求犯罪收益,不构成胁从犯;

3、本案属于团队协作电诈,虽无个人查实金额,被告人在窝点停留远超30日,司法解释适用于尚未办结的本案,认定诈骗罪“其他严重情节”;

4、曹某甲供述反复,没有如实供述主要事实,不成立坦白、自首;供述同案人属于共同犯罪的义务,不构成立功;

5、认可二被告人属于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巫某甲坦白予以从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社会危害性极大,曹某甲还邀约他人出境,主观恶性较大,不予适用缓刑。

【案件最终结果】

1、曹某甲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八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罚金一万八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二万六千元;

2、巫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一万三千元;

3、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扣押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不服判决,收到判决书十日内可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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