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代理方向:审判阶段接受被告人朱某甲委托担任辩护人。会见被告人,释明法律及认罪认罚后果;完整查阅卷宗材料;参与不公开开庭审理,进行质证、发表罪轻辩护意见。本案采取罪轻辩护策略,不进行无罪辩护。
2、案例专长:刑事辩护、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辩护、猥亵儿童罪、认罪认罚案件罪轻辩护。
3、律师价值:猥亵儿童罪属于法律从重打击的犯罪,本案发生于公共场所,监控录像、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没有无罪辩护空间。辩护人锁定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两项法定从轻从宽情节,庭审重点就此发表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在法定量刑区间内取得从轻结果,同时向被告人释明上诉权利与风险,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权益。
4、判决结果:被告人朱某甲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25‑07‑02起至2026‑06‑01止。
5、适配案件:猥亵儿童类刑事案件,客观证据完备,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仅可开展罪轻辩护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公共场所性侵未成年人案件。
二)案情内容
【案件基础事实】
被告人朱某甲案发时系某大酒店保安。2025年7月1日晚间,被告人在酒店一楼女卫生间内,对年仅11周岁的幼女被害人实施摸胸的猥亵行为。被害人事后告知家属,家属随即报警。公安机关调取酒店监控录像,询问被害人与相关证人,开展现场勘验、物证鉴定,完整固定案件证据。
被告人朱某甲2025‑07‑02被羁押,7月3日刑事拘留,7月17日逮捕。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全部作案事实,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全案证据包括被害人户籍出生资料、监控录像、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据之间可以互相印证,犯罪事实清楚。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朱某甲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幼女,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案件核心难点】
1、法律层面猥亵儿童罪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地点属于公共场所,进一步增加从重考量因素,量刑基准偏高;
2、监控、言词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闭环,定性无争议,辩护只能聚焦量刑,挖掘法定从轻情节;
3、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社会敏感度高,辩护不能弱化犯罪危害性,只能围绕法律明文规定的坦白、认罪认罚展开。
【证据组织与庭审重点】
辩护人核对全部卷宗证据,确认监控客观记录案发轨迹,被害人、被告人供述细节能够对应。不公开庭审中,辩护人对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可,不做无罪性质证。法庭辩论发表两点核心意见:一是被告人归案即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是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予以从宽处理,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同时认可本案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法院裁判理由】
合议庭经审理评议,被告人朱某甲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幼女,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属于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最终结果】
被告人朱某甲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25‑07‑02起至2026‑06‑01止。被告人不服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