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ZX犯组织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Z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ZX的家属在二审阶段委托了专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承办律师在会见ZX过程中,ZX一直处于不认罪的状态。承办律师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基础上,仔细研究案卷,敲定“骑墙辩护”的方案,并就办案的定性、量刑的均衡上准备类案和辩护意见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以下辩护要点:
第一,现有证据无法证实ZX明知系‘偷渡’而招募人员,亦无法证实ZX参与了接应等其他组织行为,不应认定其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二,即使人民法院认定其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其参与作用与同案犯等人在整个共同犯罪中实施的行为具有类比性,无论客观危险性层面和主观恶性层面都在共同犯罪中较低。
第三,ZX在共同犯罪中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自动投案并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应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改判ZX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二审改判减轻刑罚”案例。专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通过“骑墙辩护”策略,一方面坚持无罪辩护观点,另一方面从量刑角度充分论证从轻情节,最终实现了二审改判减轻刑罚的良好效果。本案充分说明,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件中,即使当事人不认罪,律师仍可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和充分的证据分析,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