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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个体工商户收购银行卡用于经营周转——专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律师赵飞全辩护情节显著轻微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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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钟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详情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断卡行动”专项排查中,发现个体工商户钟X(化名)名下多张银行卡存在高频大额转账等异常交易特征。侦查机关立案核查后,依法扣押钟X持有的他人名下有效银行卡共计8张。经查,钟X长期经营建材零售生意,因自身银行卡转账限额低,2025年9月通过网络平台以每张500元价格收购他人银行卡8张,全部用于自身合法经营资金结算,涉案总流水18万余元,均对应真实建材交易,无任何违法所得。2026年1月,侦查机关以钟X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移送审查起诉。钟X家属委托专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律师赵飞全介入辩护。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钟X,全面审阅侦查卷宗、流水明细等全部证据材料,结合2026年最新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司法解释及最高检轻微刑事案件不起诉指导规则,精准锁定辩护方向。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辩护人认为钟X行为虽形式上符合入罪表象,但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无恶意、无实质社会危害,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首先,钟X无妨害信用卡管理的犯罪故意,主观恶性趋近于零。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属于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具备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非法牟利或协助下游犯罪的主观目的。本案中,钟X收购银行卡的唯一初衷是解决合法经营资金周转难题,并非为倒卖牟利、出租出借获利,更无协助电信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的主观意图。

其次,本案客观情节轻微,未造成任何实质社会危害。钟X持有8张卡片,仅刚达入罪门槛,远低于同类刑事打击的标准涉案数量。全案流水清晰、用途合法,全部服务于实体经营,未滋生任何下游黑灰产业犯罪。

最后,钟X具备多项法定从宽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钟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体现了专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律师在“情节显著轻微”认定上的专业判断力。赵飞全律师通过还原经营背景、论证主观无恶意、量化社会危害性,成功将形式上符合入罪条件的行为论证为“情节显著轻微”,实现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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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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