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1月15日上午,张X(化名)在XX市XX区某路段摆摊经营。朝XX区城管执法大队4名执法人员至张X摊位检查,未出示任何执法证件、未表明执法身份,也未向张X告知违法事实及陈述、申辩、听证等救济权利,即强行搬离张X摊位上的货物。张X情急之下上前阻拦,与执法人员发生肢体接触,被指控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
张X家属委托专业的妨害公务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发现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执法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如果执法行为不合法,则不存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前提,妨害公务罪便无从成立。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的辩护意见(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张X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理由如下:
第一,执法行为不具备合法性。 妨害公务罪的成立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为前提。如果执法行为本身不合法,则行为人不存在‘妨害公务’的犯罪对象。本案中,城管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未表明执法身份、未告知违法事实及救济权利,即强行搬离货物,严重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执法程序的强制性规定,执法行为不具备合法性。
第二,张X主观上无妨害公务的犯罪故意。 张X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系对违法执法行为的本能反抗和合理辩解,并非故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没有明知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故意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主观心态。
第三,张X的行为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 张X仅实施了阻拦搬离货物的行为,未造成执法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根据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轻微的肢体冲突、未造成伤害后果的,不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恳请检察机关依法对张X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执法行为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张X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妨害公务罪律师通过论证“执法行为不合法”而成功实现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妨害公务罪的成立以“依法执行职务”为前提,如果执法行为本身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则不属于“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人的反抗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了这一构成要件,从执法合法性的源头切断了犯罪的成立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