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案外人借原告名义办理银行贷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1分,贷款由案外人实际取用,但长期拖欠本息。后本案被告自愿出具书面还款计划,承诺分期清偿全部本金与利息,构成债务加入。到期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自行结清银行贷款本息,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本金50000元,并自2013年5月24日起按月利率1分支付利息,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办案经过
闫宏律师代理原告出庭,完整提交银行贷款合同、放款取款凭证、原始借据、被告签字捺印的还款计划书、原告结清贷款的还款凭证全套证据。庭审中围绕借贷事实、款项实际流向、被告债务加入的书面凭证展开举证,结合债务加入、民间借贷利率相关法律规定,论证被告自愿承接全部债务,应当全额偿还本金并按约定标准支付利息;被告缺席庭审,律师完整完成举证、法庭陈述环节,固定全部债权证据。
##案件结果
法院采信全部证据及代理意见,认定借贷关系真实有效,被告构成债务加入。判令被告五日内偿还本金50000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分给付2013年5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