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汽车公司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某汽车公司为其推荐的承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随后,承租人赵X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租赁成本45万元,租金总额49.9万余元。为保障某汽车公司追偿权的实现,张X、XX流公司分别向某汽车公司出具《反担保书》,承诺对赵X的债务承担连带反担保责任。合同履行期间,赵X未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某汽车公司依约履行保证义务,代为偿还租金及违约金共计6.6万余元。因赵X未返还代偿款,某汽车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X偿还代偿款及违约金,张X、XX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反担保合同因未经股东会决议而无效,但某汽车公司与XX流公司均有过错,故判决赵X偿还6.6万余元代偿款及违约金,张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XX流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XX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XX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反担保赔偿责任。XX流公司上诉主张,首先,《反担保书》上的公章存在瑕疵,其并无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某汽车公司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审查股东会决议,反担保合同无效,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某汽车公司曾扣留案涉车辆,存在明显过错,丧失请求权基础。某汽车公司则辩称,公章真实有效,双方对担保合同无效均有过错,一审判决XX流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合法合理;扣车行为属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XX流公司虽对《反担保书》公章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并未申请鉴定,结合当时法定代表人签章情况,可确认担保事实存在。某汽车公司未审查公司决议固有过错,但XX流公司违规加盖公章亦有过错,双方对合同无效负有同等过错责任。一审酌定XX流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扣车主张,因属侵权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查。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余元由XX流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