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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涉案理赔总额35.03万元|大石桥市闫宏律师代理原告出庭|成功赔付两车车损、路产、施救全部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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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宏律师
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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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核心价值 梳理多险种赔付法律逻辑,以两份一致司法鉴定锁定车损,驳斥保险公司各项扣减、免责抗辩,足额支持车辆、施救、路产理赔。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营运半挂货车高速追尾发生交通事故,主责方车辆分别投保XXX、车损险、三者险,事故造成两车损毁、路产损坏、驾驶员受伤,产生主车损236820元、挂车损40666元、施救费43000元、路产损失32420元、医疗费2287.04元。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提出施救费包含货物施救应扣减、鉴定费诉讼费免责、医疗费由对方XXX优先赔付、路产损失按责任分摊等拒赔抗辩,其中一家保险公司庭审缺席。原告起诉要求两家保险公司全额承担各项损失及诉讼费、评估费。

##办案经过

闫宏律师代理原告出庭,完整提交保单、事故认定书、车辆资质、施救及路产票据、医疗费票据、两份司法鉴定评估报告等全套证据。针对保险公司各项抗辩逐一从法律层面驳斥,明确施救费、评估费为定损减损必要支出,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施救费用不合理;厘清XXX、商业三者险赔付顺序与主次责分摊规则,应对保险公司另行鉴定的抗辩,以两份一致的评估报告佐证车辆损失真实金额,完成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

##案件结果

法院采信律师全部举证意见,缺席保险公司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判令XXX承保公司赔付路产损失2000元;商业险承保公司赔付两车车损、施救费、剩余路产损失合计350380元;案件减半诉讼费3084元由商业险保险公司全额承担,仅驳回医疗费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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